文/陈冠琪
转眼间,科比离开我们已经一个多月了。很多人还无法消化这个令人痛心的事实,而有些人却已经开始消费这位伟大的运动员:拍卖其签名的球鞋、拍卖其追思会上的纪念品……更过分的是,还有人出于炫耀的心态,向他人展示科比和他女儿Giana遇难的照片。
1 警员泄露科比遇难照片惹众怒
美国时间1月26日,科比与女儿Giana及另外七人所乘坐的直升机坠毁。当天,科比的妻子瓦妮莎就委托律师去了洛杉矶县治安官司办公室,要求将事故地区划为禁飞区,并禁止摄影记者进入。警长向他们保证,将采取一切措施保护遇难者家庭的隐私。
但事与愿违,瓦妮莎的请求也许隔绝了来自媒体的窥探,却没能抵挡警局内部的泄密。根据媒体的报道,一位警员在酒吧与他人攀谈时,展示了科比遇难现场的照片。在旁目睹这件事的服务员怒而向有关部门举报,迅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外媒对此事件的报道
据Los Angeles Times的报道,知情者称警员泄露的照片显示了现场和遇难者的遗体,并且与事故调查无关。
洛杉矶警方对此也展开了内部调查。令人心惊的是,截至3月2日,警方公布此次照片泄露事件已有8名警员涉案。这些警员将面临内部纪律调查。
虽然洛杉矶县治安官Alex Villanueva表示其属下的行为让他觉得“遭到背叛”,但是被这件事伤害最深的无疑还是科比的家人。科比的妻子瓦妮莎表示“完全崩溃”,并通过律师发表了声明,要求公布所有涉案警员的身份,并给予他们最严厉的惩罚,以避免照片的进一步传播。
从道德上来说,这种行为实在是让人不齿。正如瓦妮莎的律师所说,这是“对人的尊严、尊重和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的无以言表的侵犯”。而从法律上来说,这些警员的行为是否会受到惩罚呢?
洛杉矶县治安官Alex Villanueva表示,拍摄和传播这些照片不构成犯罪行为,这8名涉案警员将面临内部的纪律调查和处分。但是,他也表示治安部门内部有针对拍摄和传播犯罪现场的照片的相关纪律,这些纪律却不适用于事故现场,下一步会考虑将相关纪律扩展到事故现场。
起码在洛杉矶,类似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2009年,歌手蕾哈娜(Rihanna)遭到当时的男友克里斯·布朗(Chris Brown)殴打,取证照片被洛杉矶的一位警员私自翻拍并泄露给媒体,这名警员最终被解雇。
蕾哈娜和克里斯·布朗
2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
实际上,去世名人隐私被过度消费的现象,当然不是美国独有。知名作家钱钟书也在去世后遭遇隐私被泄露的情况。为此,钱钟书的夫人杨绛不得不诉至法院。
钱钟书、杨绛(本名杨季康)夫妇以及她们的女儿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本由李国强收存。
钱钟书先生与杨绛先生
而在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中贸圣佳公司还计划于2013年6月18日至20日期间举行预展活动,于2013年6月1日举行相关研讨会,且其已于2013年5月20日举行了公开展览活动,将上述若干封私人信件公之于众。
钱钟书和钱瑗当时已经去世,但当时仍在世的杨绛作为钱钟书的继承人,并作为钱瑗的继承人之一,在钱瑗的另一位继承人即其配偶杨伟成出具说明同意其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杨绛认为,在此前的公开展览活动中,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和钱钟书、钱瑗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因此还以著作权和隐私权侵权为由,将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诉至法院。
钱钟书致李国强书信的信封
逝者隐私亦受保护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李国强认为,首先,涉案信件内容不涉及隐私;其次,即使信件内容涉及隐私,因隐私权是与自然人人格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不能转移、转让和继承,杨绛也无权就钱钟书和钱瑗的隐私权提起诉讼。
对此,本案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先认定涉案书信均为钱钟书等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法院对已逝的钱钟书、钱瑗的隐私进行了认定:“钱钟书、杨绛、钱瑗各自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死者同样有隐私”;
进一步地,法院就作为近亲属的杨绛为两位逝者隐私而起诉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称“对死者隐私的披露必然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带来刺激和伤痛,死者的近亲属具有与死者的隐私相关的人格利益,而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杨绛作为钱钟书、钱瑗的近亲属和继承人有权就涉案隐私权问题提起本案诉讼。”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认可了上述观点。
经过两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构成著作权和隐私权侵权,需向杨绛支付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万元。
可见,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肯定了逝者也有隐私,而逝者的近亲属具有与逝者隐私相关的人格利益,因此,近亲属有权就对逝者隐私的侵权起诉并获得救济。
3 中国法如何保护逝者的人格利益?
实际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就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001年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可见,在中国法下,法律承认逝者的包括隐私在内等的人格利益,只是对此的保护,需要由其近亲属来激活和实现。
这一结论看似简单,却折射了我国法律对逝者人格利益保护机制的流变。
早期:对逝者名誉权的保护
早期,我国法律对逝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名誉(权)方面。1988年,天津《今晚报》副刊连载了以曾在天津红极一时的吉文贞(艺名“荷花女”)生平为题材、并以其真实姓名和艺名写成的小说《荷花女》,文中虚构了若干有损吉文贞名声的情节。吉文贞的母亲以侵害其本人及吉文贞的名誉权为由,将该报诉至法院。
吉文贞的演出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依法保护的复函》([1988]民他字第52号),认为吉文贞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情类似的海灯法师名誉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样认为:海登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海灯的养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90]民他字第30号)
转变:对逝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但上述观点与民法的基本原理似有冲突。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自然人去世后,其主体资格也随之消灭,如何享有名誉权等人格权利?
因此,最高院的思路产生了变化。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指出,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认为逝者享有“名誉权”,而是认为其仍享有“名誉”,并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逝者的名誉需要被保护,但逝者并不能成为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法律借由近亲属来行使权利、保护逝者。而随着社会对个人权利和人格尊严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我国法律对逝者的保护从单一的“名誉”扩展到了姓名、隐私、肖像、荣誉等人格利益以及遗体、遗骨等。
简言之,中国法承认逝者的人格利益,但逝者毕竟无法享有人格权,考虑到逝者人格利益与其近亲属的密切关联,法律选择将保护逝者人格利益的权利交给近亲属,逝者隐私等人格利益被他人侵害的,近亲属享有维权的权利。
在信息发达的现代社会,名人去世后往往会遭受一场盛大的、旷日持久的集体关注,而这种关注有时却会成为其本人甚至其亲友的“生命不可承受之重”,过了头的“关注”很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不管是名人还是普通人,不管是还在世间还是已经离去,都有不愿为外人所知的私隐、秘密或是最个人化的孤独时刻。法律用“隐私”划分出的界限,正是为了保全每个个体的这份尊严。
正如科比的妻子瓦妮莎前不久在社交媒体发布的感言:感谢和我们分享你们的快乐,悲伤和支持。我们也请求给我们尊重和私人空间。我们需要面对新的现实。
即便是逝者,其私隐的尊严仍应被延续,对这份尊严的尊重也是对与逝者深深连接的生者的最大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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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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